驴友爬山坠亡 家属状告群主

gxq926 2022-4-7 924


张阿姨户外爬山不幸坠亡,家人悲痛欲绝,向组织活动的领队和微信群群主讨要说法。4月6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法院以“自甘风险”原则为裁判依据,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2日,60多岁的张阿姨在“某户外兴趣”微信群中看见群主钱某发帖召集“驴友”前往市外某处爬山,当即报名参加并支付了同行3人的费用共计195元。爬山过程中,张阿姨意外失足坠崖,尽管群主钱某立即施救并报警,但她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张阿姨的家属将群主钱某、领队孙某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庭审中,张阿姨的家属认为,群主钱某收取活动费用,有义务了解活动路线和风险,登山地址属于未开发的路线,更应尽义务提示难度系数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对张阿姨的死亡存在过错。同时,孙某是登山队的领队,负责带路,勘察地形,对爬山风险性有认知却未告知,同样存在过错。

群主钱某则表示,微信群为非营利性的兴趣交流群,群内所有成员都有本职工作。出发前,他曾在群内公布了登山的路线,并提醒驴友们一定要穿登山鞋,还要购买保险。但是,张阿姨是一名资深户外爱好者,却穿旅游鞋登山,且在多次提醒后仍未购买保险,其本身对事发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张阿姨登山过程中坠亡能否适应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此次活动的性质属于所有参与者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自助结伴出行活动。

群主钱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虽代收交通费用,但并未从中获利;孙某只是能力突出承担活动的开路工作。两人均属于自费参与者,不能定性为活动的组织者。

张阿姨及其他群友看到群内活动帖后自主缴费报名参加、签订《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钱某曾发帖对出行路线进行了一定的介绍和描述,并进行风险提示和免责声明。钱某和孙某在事发后采取合理措施,尽到救助义务。张阿姨的家属不能加重两人善意互助行为的法律责任,要求两人承担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前,法院驳回了张阿姨家属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因30万彩礼分手,甘肃正宁:已限高8万,但治理难有抓手
下一篇:丈夫52次转账18万余元给情人 妻子可否全额追回?
最新回复 (0)
返回